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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数量呈上升趋势,是否增设“虐待儿童罪”

2017-11-15    来源:中国旅游网


11月8日,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被曝光后,大量记者前往事发地

近日,携程托管亲子园教师打孩子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教师除了殴打孩子,还强喂其疑似芥末物。本是给员工的福利却成了暴力,亲子园也成为许多孩子和家长的伤心地。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早在我国儒家经典著作《孟子》一书中就曾提到,抚养教育自己的孩子也不要忘记以这种方式爱护别人的孩子,成为了我国自古待人的典范。然而,“虐童”事件几乎每过一段时间就有媒体曝光。

对虐待儿童的行为,很多网友和家长都表示不能容忍,认为对虐人者的处罚,“量刑过轻”。也有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应在刑法中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有别于“虐待罪”从而加重处罚。

就是否应增设“虐待儿童罪”,《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专家。

增设“虐童罪”呼声高

据了解,去年2月携程开设“亲子园”,为本单位员工托管孩子,并聘请第三方早教机构管理。随后有家长在网上发帖称,自己两周岁的儿子11月1日通过申请进入托儿所,11月3日晚上便被发现耳朵后面有外伤。与老师沟通未得到回复,后通过内部关系,调取监控看到了幼教虐待儿童的视频。

家长们震惊地发现,视频中显示,孩子们在入园期间基本上都是在被恐吓、殴打、关进监控盲区、塞芥末、喷清洁剂的过程中度过的。

视频曝光后,涉事女教师已被刑事拘留,但是家长的愤怒之情并未平息,网友们更是炸开了锅。

“这样的老师不配当老师,甚至不配做人,一定要严惩。”

“要是谁敢这样对待我的孩子,我拼了命也要让他付出血的代价。”

“为什么虐童事件屡禁不止,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惩处太轻,他们根本不当回事儿。”

“在国外对孩子动一下手指头都算重罪,对这些人就应该关他个十年八年,看还有人敢不敢虐待儿童了?”

……

网友们言论一边倒,认为不应当轻罚涉事人员,应该适用最严格的法律规定。

据一项网络调查显示,95.6%的网民支持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以刑罚方式震慑、惩戒施暴者。

“我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中刑法修正案(九)已对虐待罪作了部分修改,但是并没有设立单独的‘虐待儿童罪’。”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

有网友和法律界人士呼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不但要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还要给出一个罪名,以求对所有的虐待儿童犯罪有一个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加大对儿童的保护力度。

正方:单独设“虐童罪”,加重处罚力度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儿童占总人口的比重为四分之一,城镇居民多为独生子女。

佟丽华说,由于我国特殊的人口结构,不少家庭都是六七口人就一个孩子,对于孩子的健康和教育都十分重视,在这种环境下,孩子理应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然而虐童案却被不断曝出,其数量呈上升趋势。

在网页搜索中输入虐童事件等关键字,就会发现虐童事件时常发生。与携程亲子园案几乎同时曝光的,还有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爱德美幼儿园一名教师殴打3岁幼童,造成幼童身上多处淤伤。

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看来,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刑法没有独立的“虐童罪”,其在保护力度和对虐待儿童的重视程度以及对违法人员的震慑力度上都会有所影响。

“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体,依赖性非常强,也没有任何自我保护能力,避免虐待问题事关儿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无论从家长的期待还是从国家的未来考虑,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都应该优于成人,实行‘特殊人群特殊保护’。”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常务副主任张洪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早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连任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就曾提出,尽快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儿童罪”,量刑和处罚上要与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有明显区别。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将虐待未成年人纳入了虐待罪,但是仍然没有增加“虐待儿童罪”。

在2016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再次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增置“虐待儿童罪”。

郭乃硕在建议中指出,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种种问题,如儿童免受虐待权立法形式分散,缺乏系统性;儿童虐待报告制度不完善;儿童虐待事件调查处理制度缺失;受虐儿童保护制度设计不合理等。设置“虐待儿童罪”可以专门保护儿童不受非法地、残暴地对待,并规定虐待儿童的应从重处罚。

杨杰也认为,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是有必要的。他说,很多在我国被认为是“玩笑”或“不注意”的小事,在美国有可能构成虐待儿童的大罪。

“美国的儿童保护做得比较到位的原因,主要是对于儿童保护的重视,如果增设“虐童罪”,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不论是对罪名还是后续处理上,都会向保护儿童方面倾斜。”杨杰指出,相较于“虐待罪”,“虐童罪”不仅清晰界定了犯罪行为,在量刑上自然也就不同于“虐待罪”,可以从保护儿童的特殊角度出发,制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对于在刑法上增设“虐童罪”这一罪名,张洪认为,法律最大的功能不是打击,而是震慑,就是要让施暴者意识到实施暴力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是一种重罪。

有微博大V在网上发布了自己吃芥末的视频,经过长达几分钟的剧烈咳嗽、流泪的痛苦经历,该微博大V直言,只有自己感受到才能真正清楚携程亲子园被虐的孩子们经历了什么,你才能知道这种行为是多么可恶。

“这种感同身受,并非简单地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归在虐待罪里,而是真正从儿童的角度出发,对这样的行为单列出来,这不仅是对儿童的重视,更是对涉事人员一个罪犯化的概念。”杨杰说,应该通过修改刑法条款或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增加“虐童罪”,并加重处罚,同时对于其定义和概念,都要更加注重其精准性。

反方:虐童行为已入刑,没必要另设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对于虐待罪,此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范围较窄,此罪适用的对象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多为近亲属、父母,不适用学校、教师。

鉴于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了一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这个改变可以看出,虐童行为已经入刑,这也放宽了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在此之前虐待儿童只能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适用行政拘留,而虐童行为入刑后,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予以定罪。”阮齐林认为,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012年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被处以15天行政拘留。

“目前携程亲子园虐童案,较之此案判罚的不同点是,涉案人已被刑事拘留,而不是行政拘留。”阮齐林说。

阮齐林解释说,这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行政拘留则适用于一般违法的人。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人的一种处罚方式。普通刑事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日。

“而且刑事拘留之后,如果罪名成立可能还将承担刑事责任,从这些区别我们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虽然没有直接定义‘虐童罪’,但在实质上已加重了处罚力度。”阮齐林指出。

“换言之,在本次案件中,如果涉嫌虐待儿童的幼师最终被定罪,她们将很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阮齐林说,刑法中的虐待罪囊括了未成年人,也就没有必要再另设罪名。

律师观点

何为“虐童”应明确界定

“由于我国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的法律定性并不清晰,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争议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指出,对于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是否属于虐待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由于定义不清楚,导致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是什么。

在杨杰看来,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就算我国原则上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不在少数,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未成年人,但大部分都可能沦为倡导性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儿童免受伤害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保护作用。

对于虐童的界定,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水平、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价值观念以及不同的受教育程度都可能会形成不同的观点。

世界卫生组织1999年出版的《虐待儿童预防咨询报告》将虐待儿童定义为,在一定的责任、信任或权利关系下,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的所有形式的身体或情感对待、性虐待、忽视或疏忽对待、商业的或其他形式的剥削利用的行为。

“虐童易对儿童健康生存和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还会对儿童的心理造成伤害。并且施虐者是儿童身边的高危群体,不仅仅有家庭成员、教育机构还有社会监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等,都是与受虐儿童有着密切人际关系的人群。”杨杰说。

杨杰认为,对于虐待儿童的定义,不仅应当包括身体上的,还应包括精神上的,像不少媒体曝光的虐童案,都是已经被发现身体上的伤痕,其实除此之外一些看不见的伤口也会慢慢腐蚀孩子的心灵,其中就包括精神虐待、隔离、疏忽等,这都属于“虐童”行为。

杨杰建议,在今后修订刑法时可以考虑,不仅仅是要将虐童罪单独设立,还要将虐待儿童罪的定义进行明确规定,按照这个定义,结合相关法律实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的规定都要进行相应调整,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让虐待儿童的行为处于一个“闭口”法律体系中,而不是一个有漏洞的“开口”法律链中。

 
 
(责编:王晓华、朱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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