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大力引进文化旅游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培育壮大文化旅游产业,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发展重点和目标:依据和平区文化旅游产业有关规划,重点发展广播影视、出版印刷、文化创意、广告创意、演艺娱乐、文化会展、艺术品交易、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等领域。到2016年,文化旅游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 ,成为独具魅力、充满活力的文化强区。
第二条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和完善产业布局。
(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设符合区域布局的图书馆、博物馆、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符合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定位的演艺团体、影剧院、旅行杜等机构,完善产业布局。
(三)鼓励驻区单位参与文化资源共享工作,对其文化设施向辖区居民免费开放的,根据开放服务时间、方式和内容,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条入驻和平区的文化旅游企业享受国家、天津市已出台的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对符合发展重点的文化旅游企业,当年留区税收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享受留区税收40%的扶持;第二年享受留区税收30%的扶持;第三年享受留区税收20%的扶持。
第五条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兴办文化旅游企业。支持现有文化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控股参股、连锁经营等方式,构建大型集团公司;对在和平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凡当年留区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授予"功臣企业"荣誉称号;凡当年留区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功勋企业"荣誉称号。
第七条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
第八条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为在和平区注册的地区总部以上文化旅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提供便利,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就医提供便捷服务。
(二)为文化旅游企业提供咨询论证、法律、会计、产品推介、人事代理等服务。
(三)依托市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为文化旅游企业提供产权交易服务。
(四)利用和平政务网、和平有线、《今日和平》等区内、外媒体,加大辖区文化旅游资源、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扩大区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